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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出台

作者: 投瓜网 阅读:1958 时间:2018-01-31

[摘要]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
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应当具备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包括: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包括: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
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
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延续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申请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被许可人适用该条款。
(六)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共同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同时,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机构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评审委员会发布认定前公示。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公示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实事求是,并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实名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广东省著名商标届满延续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省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三)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著名商标转让、变更、撤销、终止
著名商标转让: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注册商标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著名商标变更:
什么情况下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哪些属于著名商标发生变更的情形:

(一)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二)原认定商标的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增加了图形构成组合商标的;
(三)原认定商标以文字、字母为主体的组合商标,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删除或者改变了图形的。


著名商标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两年以上停产,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著名商标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终止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
的。



著名商标的使用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未经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著名商标的保护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保护请求。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如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保护请求。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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