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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歌手生涯成“泡沫”,“邓紫棋”艺名被经纪公司注册为商标

作者: 投瓜网 阅读:6912 时间:2019-03-17

[摘要]2014年,参加《我是歌手》第二季的香港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又名G.E.M)凭借这首《泡沫》红遍内地。

“阳光下的泡沫,是彩色的。

就像被骗的我,是幸福的。

追究什么对错,你的谎言。”

2014年,参加《我是歌手》第二季的香港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又名G.E.M)凭借这首《泡沫》红遍内地。

不知道那时的她有没有想到,5年后的今天,她11年音乐生涯换来的“品牌资产”有可能真的化为“阳光下的泡沫”,成为转瞬即逝的“花火”。

今年3月7日,邓紫棋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

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但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解约后的邓紫棋,可能今后不能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了...



这件事瞬间让全球各地的歌迷炸锅了...


有网友力挺认为,歌迷喜欢的是邓紫棋的唱功和才华,和这个名字没有关系。



也有脑洞大开的网友调侃说,就算不能用“邓紫棋”,还可以叫“邓红棋”、“邓橙棋”等名字...



着急的歌迷也出谋划策,建议邓诗颖干脆直接去把本名改成邓紫棋。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2008年,当时年仅16岁的邓紫棋发行首张专辑,一出道就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斩获香港乐坛各大新人奖。

11年来,邓紫棋一直以这个艺名面世,如果今后她真的无法拿回这个名字,不仅此前积累的名誉价值可能白白送人,更重要的是,这还可能关系到她能否拿回自己歌曲的版权。

邓紫棋宣布解约,唱片公司回应

3月7日,邓紫棋在微博发布了一篇长文宣布解约,并附上她委任的律师行的一封声明。

邓紫棋在微博表示,自己和蜂鸟音乐已经不存在艺人与经纪人的关系。她还透露,双方的矛盾其实已经持续了将近三个月,期间双方也在不断调解,自己也在努力配合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自己也曾期待双方能和平解决。

与此同时,邓紫棋也表示未来已经安排好的八场演唱会,自己会尽力完成,因为不想让歌迷还有主办方失望,自己也希望能尽量减少对其他人的影响。

3月8日,蜂鸟音乐在官网以及社交平台发布声明回应,表示从未涉及任何“违约及不法行为”,也未对G.E.M(邓紫棋)有过“不公”或“压迫”。

蜂鸟音乐(Hummingbird Music Limited)是香港一间独立音乐公司,创办人为张丹和Lupo Groinig。这家公司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选秀节目发现音乐苗子,然后与其签约。该公司举办的“Brand New Star”选秀比赛吸引不少香港本地及东南亚的年轻音乐人参加,年度冠军有机会签约该公司成为旗下歌手。

毫无疑问,邓紫棋是这家公司挖到过的最大一块“宝藏”。而早在2014年9月,蜂鸟音乐就已经将“邓紫棋”和“G.E.M”申请商标注册,领域涵盖文娱、珠宝、广告销售等。


蜂鸟音乐在官网上仍然将邓紫棋的形象和文字宣传放在显要位置,并且在官方商城出售大量邓紫棋周边商品,包括帽子、T恤、马克杯等。



律师观点:艺名归属难判断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而关于涉及到姓名权的商标授权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其中第20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以邓紫棋的超高知名度,是不是能在解约之后确保拿回自己的艺名呢?

对此,上海某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解释说,在目前的情形下,“邓紫棋”这个艺名是否属于歌手本人的姓名权,还很难说清楚。

这位律师举例表示,假设与邓紫棋产生姓名权争议的另一方与邓紫棋本人的演艺事业毫不相干,那么“邓紫棋”这个艺名无疑将归属于歌手本人。

但如果邓紫棋是和参与打造自己演艺生涯的唱片公司发生商标纠纷,而且尚不清楚双方此前是否对艺名归属有过约定的前提下,很难判断艺名是否该属于歌手本人。

抢注名人姓名有风险

商家抢注名人姓名做商标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而且中外名人都有很多“躺枪”的案例。

在体育和娱乐领域,方大同、李连杰、姚明、林书豪、易建联都曾遭遇抢注。2001年,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姚明许可,擅自将姚明的签名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鞋等商品上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无锡商人虞敏洁则抢先申请了“Jeremy S·H·L林书豪”商标。

2003年,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在没有得到易建联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易建联YIJIANLIAN””注册为商标,当时被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随后,该公司将商标转让给了易建联公司。

2006年,易建联本人向商评委申请,要求对自己名字的这个商标予以撤销注册,最终商评委以该企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将该商标予以撤销。

不过,在得到这一判决结果后,易建联公司不服,他们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该公司在辩词中将“易建联”三个字解释为“容易建立联系”的缩写,但这样的充满“创意”的说法显然不具备说服力,法院依然判决易建联胜诉。

除了中国名人之外,侵犯外国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权,也有法律风险。2013年,马拉多纳状告网络游戏《热血球球》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最终获赔3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最高法院判决福建的乔丹体育公司所注册的“乔丹”商标(拼音“QIAODAN”等)应予撤销。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判罚,标志着外国名人的中文姓名权也明确受到保护。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北京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申请,北京法院不予受理。当时给出的理由是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迈克尔·乔丹的乔丹在美国只是姓,有成千上万人姓乔丹,没有特指某个人。

2014年,中国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驳回了球星乔丹一方的诉求。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美国媒体当时有评论认为,迈克尔·乔丹在“客场”最终赢得诉讼胜利,显示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也让中国境内企业更加明确侵犯姓名权带来的风险。

国外现状:个人知识产权保护趋严

在美国,出版权(publication rights,主要包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并没有写进联邦法律,而是交给各州立法裁定。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ABA)官网的解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姓名权的含义范围越来越广,并且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名人之外,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将受到姓名权的保护。

美国律师协会界定,一个人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姓名、肖像、声音和相似性(likeness)等。

也就是说,在如今“网红”遍地的时代,哪怕是一个游戏主播标志性的嗓音、解说词,或者一个小网红的经典动作、手势,甚至一个网络ID都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他人不得私自拿来进行商业性使用。

此外,受到保护的不仅是传统意义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士,就连普通人也能主张自己的姓名等权利。

2013年,一桩用户集体起诉Facebook案在美国引发轰动。一群脸书用户发现自己的姓名和相册照片被Facebook私自拿去做成了广告视频,并向他们的好友推送。

而在一个商业论坛场合,Facebook表示这些广告的点击量是一般推送的两倍左右,这正好被原告抓住了把柄。鉴于Facebook自己承认了这些广告能产生直接的效益,提高Facebook品牌价值,加州法院最终维护了这群普通用户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美国律师协会表示,在某些州,侵犯姓名权将会带来非常严厉的惩罚,一般除了撤销内容以外,还要向受害人赔偿“实际损失”+精神损失+惩罚性赔款,赔偿金额可能相当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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