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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案一审广药胜诉 加多宝被判赔14亿 真是雪上加霜

作者: 梅州市融易达 阅读:3303 时间:2018-07-28

[摘要]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一审以加多宝赔偿14.41亿元暂告一段落。7月27日晚间,白云山(600332)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药集团方面获得胜诉。

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一审以加多宝赔偿14.41亿元暂告一段落。7月27日晚间,白云山(600332)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药集团方面获得胜诉。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方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六家公司,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案件受理费1469.26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追溯该案件的历史,早在2014年5月,广药集团就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同时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广药集团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是捍卫自身“王老吉”商标注册所有权。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曾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签订两项《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止。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2年5月9日作出裁决,认定两项《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能够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从2010年5月2日之后,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

广药集团表示,广东加多宝是生产销售“王老吉”的主营企业。其他五家加多宝公司均为广东加多宝实际开办的企业,都曾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六家加多宝公司共同侵害“王老吉”商标权,广东加多宝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由10亿元更变为29.3亿元。

就在7月25日,白云山也公布了公司另一起诉讼事宜。广药集团向湖北高院提起的武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获得一审判决,广药集团方面的诉讼请求被湖北高院驳回。

具体来看,原告广药集团在该案中主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

此外,广药集团还要求武汉加多宝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因侵犯“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的经济损失3亿元(后经广药集团调整为1亿元)。此外,还要求武汉加多宝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

如今,广药集团方面取得了“王老吉商标案”一审胜诉,但在“王老吉特有包装装潢”一审中被驳回所有诉讼请求。但该两起案件原告被告双方倘若不服判决,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白云山方面表示,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相比上述两起案件,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红罐王老吉装潢”一案在2017年已落下帷幕。当时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显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双方互不侵权,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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