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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门公司陷入KM商标侵权漩涡 佛山百余警力查封近亿货值 百余门店遭查封

作者: 投瓜 阅读:4097 时间:2018-07-29

[摘要]5月31日,广州卡门公司佛山仓库因商标侵权被佛山市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共出动100余警力,现场查处价值1亿元的货物

5月31日,广州卡门公司佛山仓库因商标侵权被佛山市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共出动100余警力,现场查处“侵权”货品数十万件,涉案货品价值近亿元。全国已有百余家门店遭扣货查封...

6月2日,网上流传了很多新闻,文章中发布了“店铺执法现场拍摄”图片及“仓库执法现场拍摄”图片。

如该情况属实,全国所有的KM店铺不但要把产品全面下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个别大的加盟商甚至存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KM公司因此面临着资金链断裂最终倒闭的风险。


据悉,卡门公司在其门店及T恤、裤子、鞋等产品上使用KM商标,然而该公司KM商标多年来一直未曾在服装产品上注册,仅在“睡眠用眼罩”上享有商标权利。也就是说,其在“眼罩”之外的产品上使用KM商标均属于侵权行为。

投诉卡门公司的“KM”商标注册人,是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

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情是这样, 广州卡门公司于2014年注册“KM”商标,注册类别仅在“睡眠用眼罩”上,2016年才开始注册其他类别,目前状态还是申请。而此事另一位主角,举报卡门公司的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锦衣堂在2016年注册含有服饰类别的“KM”商标,今年该类别“KM”商标注册成功,锦衣堂正好钻这空子,举报广州门卡公司存在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

6月4日,卡门公司在其“KM中国”官方微博发布《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封信》。公开信指出,2014年初,我们创办了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主营服饰和生活用品,设计并打造了KM(KILO & METERS)品牌,创立至今,在全国各地门店近600家,近一万名员工,500多家工厂和供应商,在消费者和服装行业内颇具影响力。最近,KM却遭受了一场蓄谋已久的恶意侵害。


投诉KM的商标权利人是谁?

根据出大事文“北京的商标权利人举报后,执法机关马上对卡门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查处”以及致信文公开的“KM”商标的注册人——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信息:




投诉KM的商标权是哪个权?



上图是锦衣堂名下唯一注册的KM商标,不要说锦衣堂2015年也申请过KM,是的,仅限于申请过,只是2015年的申请驳回了,2016年的申请核准注册了:



请看卡门公司2014年申请的15613598号KM商标:



卡门公司服装上居然有KM注册商标?别急,商标网信息仅供参考,看商标公告:


只剩下睡眠用眼罩,并不包含服装...

卡门公司2014年的申请为什么不做复审呢,无从考证;

卡门公司2014年之后没有尝试再次申请KM吗,有:
2016年6月14日,卡门又申请过第20295148号KM商标,目前正在走行政确权授权环节:



根据公开的信息,卡门公司唯一在走的商标行政诉讼确权案(2018)京73行初5448号案将于2018年7月3日开庭,结果犹未可知~

根据卡门公司致信文的描述,其“在全国各地门店近600家,近一万名员工,500多家工厂和供应商...造成重大影响,已严重危害到我司的商业声誉”这里说的还比较含蓄。

根据出大事文的结尾:“如该情况属实,全国所有的KM店铺不但要把产品全面下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个别大的加盟商甚至存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KM公司因此面临着资金链断裂最终倒闭的风险。”

惊不惊险,刺不刺激

我们来捋一捋:

一、会不会构成侵权:
1、商标相同吗?
显然不相同,最多认定近似;

2、假定认定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法》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相同侵权使用适用《商标法》57条1项;
近似侵权适用《商标法》57条2项;
《商标法》57条2项最厉害之处在于该条款的最后几个字“容易导致混淆的”

3、会不会容易导致混淆呢?
以其近600家门店之虎威,500多家工厂和供应商之加持,是否混淆,证据一出手,便知有没有。
确实是混淆了。

二、广州KM真的侵权吗?要不要停止使用

根据商标《商标法》59条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卡门公司当年只在“睡眠用眼罩“上注册商标,“睡眠用眼罩”享有商标权力,属于合法,其在“睡眠用眼罩”之外所有产品使用KM商标都属于侵权行为。北京锦衣堂把“KM”服饰类别商标注册下来,说卡门侵权也是情之有理。

根据出大事文的结尾:“如该情况属实,全国所有的KM店铺不但要把产品全面下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个别大的加盟商甚至存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KM公司因此面临着资金链断裂最终倒闭的风险。”

三、会不会赔偿损失,有没有其他补救措施?

同样假定已经被认定构成侵权,根据锦衣堂公司商标情况,2018年1月7日才核准注册,投诉时来得及使用没有尚不确定,要看证据;

其实我们从两家公司申请的商标中可以看出,两个“KM”并非完全相同,顶多也是近似而已。近似商标最严重的就是《商标法》57条2项中提到的“容易导致混淆”。但问题是,卡门公司所销售的商品,不在的"K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若已经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了,是否真的会有“大事文”中的预论那么严重呢?

根据《商标法》第59条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商标法》64条1款: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如果《商标法》59条3款都能适用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还怕举证不能吗,那还等什么,赶紧拆开最后一个香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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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门公司即使平安渡过这场劫难,但接下来也是要面临漫长的申述,销售业绩以及在业界的地位将大受影响。所以品牌推广,还是要商标注册成功后再去投入,知识产权这种专业的事一定要找专业的人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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